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现将《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巴政发〔2022〕36号)、《关于修改〈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巴政字〔2025〕10号)2个文件予以废止。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上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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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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